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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2014年04月17日 11:24  点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质量,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成人高等教育的需求、保证为社会培养合格的技术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黑教学[2011]11号)及《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异动管理实施细则》(黑教学[2013]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专科在籍函授、业余学生。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通过考核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3.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5.遵守学生行为准则,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章 入学和注册

第五条 凡经国家成人高等教育统一考试被省招生部门批准录取到我校的学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并按省教育厅和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学费。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说明情况,履行请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超过规定时间2周未办理报到手续或未交纳学费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由学校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和学籍电子注册,经复查合格者,予以学籍电子注册,取得学籍并发放学生证,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可通过学信网查询本人学籍,进行学籍信息核对,学籍信息有误的入学后6个月内向学校提交信息更正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学校统一报上级部门予以更正。取得学籍的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按学校要求完成其它相关学籍信息的填报工作。

第八条 学年注册是学生取得在校学习资格的重要依据。学年注册分两学期进行,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报到后办理交费注册手续,未按规定办理交费注册手续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学年注册。

第九条 未进行注册者,取消其当前学期所有课程考试资格,连续2次不进行注册者(休学除外),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第十条 取得学籍学生填写《齐齐哈尔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卡》、《黑龙江省成人高等教育新生入学登记表》等,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凡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的同层次成人学历教育。

第四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行学年制,各专业基本学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的最长修业年限为所学专业的基本学制加上2年(含休学)。

第五章 考勤与请假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个教学环节的学习,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请假必须有具体原因和不能到校的客观条件,因公请假须由单位出据证明,因病请假必须持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出据的诊断证明。

第十六条 请假由班主任负责审批并记载,课程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齐齐哈尔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课程成绩总表》,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成绩录入及成绩考核报告表报送等工作执行《齐齐哈尔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条例(试行)》中相关规定。

第七章 休学、复学和退学

第十九条 学生可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1.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且不能参加一学期面授学习;

2.因公必须中断学习,且不能参加一学期面授学习。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一条 休学的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第二十 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得擅自来校上课。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 学生休学期满,应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复学。

第二十四条 申请复学学生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十五条 复学时,如学费标准有变化,应按新的标准交费。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退学处理:

1.连续两学期无故不报到和办理交费注册手续;

2.连续2学期无故缺席面授;

3.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

4.专升本前置学历清查至本专业基本学制期满仍未通过者;

5.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或其它不能坚持学习的严重疾病者;

6.本人自愿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7.无论何种原因超过最长修业年限者。

第二十七条 退学学生已交各项费用不予退还。

第八章 转学

第二十八条 依据《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异动管理实施细则》(黑教学[2013]58号)文件精神,学生入学后,原则上应在被录取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确因特殊困难,无法在本校继续学习者,可提供相关确凿证据证明,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可予以转学(包括转出和转入)。

第二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办理转出手续:

1.未在我校报到入学、注册以及未取得电子学籍;

2.学习未满一学期;

3.本科第五学期、专科及专升本科第三学期以后;

4.不同学历层次之间;

5.处于休学期间;

6.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应予退学者;

8.转学时涉及转专业,而该专业属于限制转专业范围;

9.已转学一次;

10.未按规定交纳在校期间各项费用;

11.其它无正当理由或有失公平公正的。

第三十条 转出按如下程序办理:

1.学生本人提出转出申请;

2.我校商函转入学校,收到转入学校复函后,出据拟转出学生在校学习成绩等相关证明材料,由转入学校形成考核鉴定材料;

3.我校以正式文件形成《关于×××同学转学的请示》,并持转入学校复函及拟转学学生鉴定到省教育厅学生处领取《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4.学生本人如实填写《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主管校长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连同其它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教育厅学生处;

5.我校在收到省教育厅批复后的《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后,在线提交转出申请。

第三十一条 转出学生在我校学习期间交纳的各项费用不予退返。

第三十二条 转入按如下程序办理:

1.学生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转学申请;

2.转出学校商函我校,我校复函转出学校,由转出学校出据拟转学学生在校学习成绩等相关证明材料,我校进行考核并形成鉴定材料;

3.转出学校持我校复函、拟转学学生鉴定以及转出学校的转学请示(学校以正式文件呈报《关于×××同学转学的请示》),到省教育厅学生处领取《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4.《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由学生本人如实填写,转出学校和我校主管校长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连同其它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教育厅学生处;

5.我校在收到省教育厅批复后的《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后,在线通过转入申请。

第三十三条 与《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异动管理实施细则》(黑教学[2013]58号)文件中对转学的基本要求相悖的,我校不予办理转入手续。

第三十四条 申请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在省教育厅、学校批准并且学信平台通过后,取得我校学籍,编入相同年级相同专业学习,未取得我校学籍的转学学生不允许跟班学习。

第三十五条 转入我校学生学费交纳标准按相同年级相同专业层次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我校成人学生转学手续由学籍管理科受理。

第三十七条 办理转学手续需提交以下材料:

1.学生本人签字的转学申请书;

2.学生本人签字的《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3.经所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加盖公章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三联单复印件;

4.加盖转出学校公章的申请转学学生已修课程成绩单;

5.加盖转出学校公章的拟转学学生综合操行鉴定报告;

6.拟转入学校考核证明;

7.因患病转学的需提供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相关医疗诊断证明;

8.因特殊困难转学的需提供特殊困难证明材料;

9.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九章 转专业

第三十 依据《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异动管理实施细则》(黑教学[2013]58号),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学校根据学生个性特点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本人申请,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 转专业的基本要求如下:

1.学习成绩优秀(平均成绩在85分(含)以上)、综合表现突出,或有特殊才能及专长、更加适合学习其它专业者;

2.由于身体或其它特殊原因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或因休学期满复学及入伍转业复员以后原专业发生变化者,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转专业;

3.思想品德优良,身体条件符合拟转入专业的要求;

4.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乱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5.艺术类、体育类学生不得跨科类转入其它专业;

6.文科、理科等不同专业科类之间原则上不能转专业;

7.非师范类专业不得转入师范类专业;

8.不得跨层次转专业;

9.只允许在当年招生专业范围内选择转专业;

10.入学后第一学期,毕业前一年内不允许转专业;

11.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进行1次专业调整。

第四十条 学生转专业必须由学生本人在每年11月16日至11月30日提出申请,学校集中办理,过期不予受理。

第四十 专升本前置学历清查未通过或清查通过后转专业时限已过的,不受理转专业申请。

第四十转专业按如下程序办理:

1.学生本人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提出转专业申请,并填写《黑龙江省成人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申请(确认)表》;

2.学生转专业由主管校长审批,以学校正式文件形式向省教育厅呈报《关于×××等**人申请转专业的报告》及转专业汇总表;

3.省教育厅审核确认准予转专业的,进行学籍异动处理,不符合规定的将不予学籍异动。

第四十三条 转专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学生本人签字的书面申请及《黑龙江省成人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申请(确认)表》;

2.学生因身体或其它特殊原因申请转专业的,需提供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相关医疗诊断或证明;

3.继续教育学院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四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后需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方可毕业。

第四十 学生转专业后,按新转入专业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第四十六条 专业净转出率不超过专业人数的10%。

第四十 经省教育厅、学校批准且学信平台通过后,转专业学生可进入转入专业学习,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拟转入专业学习和参加课程考核。

第十章 奖励和处分

第四十八条 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健身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应予表扬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学校纪律和犯有较严重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视情况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1.触犯国家刑法,构成犯罪;

2.破坏公共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

3.偷窃国家、集体、私人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或有偷窃行为而又屡教不改;

4.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

5.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五十二条 对学生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审批。勒令退学的学生,学校只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不发给任何形式的证书、证明、说明材料等。

第五十三条 对学生进行奖励与处分时,学校形成正式文件,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一章 毕业和学位授予

第五十四条 在籍学生,基本修业期满,学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进行学历电子注册,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在籍学生,基本修业期满,经补考及毕业前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需延长学制,至最长修业期满,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进行学历电子注册,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符合《齐齐哈尔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办法》条件者,授予相应学士学位,进行学位电子注册,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七条 毕业生在毕业前要按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图像信息采集。

第五十八条 《齐齐哈尔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成绩考核报告表》、《齐齐哈尔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卡》、关于准予学生毕业的相关文件及关于授予学生学士学位的相关文件等,在学生毕业后移交至学校档案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bet63365最新线路检测。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试行,原《齐齐哈尔大学函授、夜大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齐大字[1998]97号)及《齐齐哈尔大学成人学生学籍异动管理办法》(齐大发[2013]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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